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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7/21 10:37:00

马涤明:受贿过亿不死与司法量刑的“通货膨胀”


昨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陈同海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1.9573亿余元,领刑死缓,引发民的质疑应是意料之中。北京二中院负责人特别向媒体解释了为何判处“死缓”,而不是“立即执行”的原因:第一,有自首情节;第二,主动退赃;第三,检举他人;第四,有悔罪表现。这些因素确属于法律规定的从轻情节,但是有从轻情节与是否从轻处罚之间未必存在等号。某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即使有更多的从轻情节,也未必能被考虑减轻刑罚。受贿1.9亿余元不死,其实由两种因素决定:一是“从轻情节”,二是法院认为罪行没到罪不可赦的严重程度。刑法中关于贪污贿赂罪可判死刑的涉案数额只有下限没有上限,那么贪污受贿多少可以判死罪,一是说不只考虑涉案数额;二是涉案数额对死罪情形的影响,由法院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所以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形:放在从前,贪污受贿几万元就会掉脑袋;随后的发展轨迹大概是十万、几十万、百万,直至近年形成了上千万、数千万不死的判决惯例。实际上公众一直在关注着这样一个问题:到底贪污受贿多少钱可以判死刑,因为死刑对于犯罪的震慑力是无可替代的,所以对于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来说,判不判死刑大不一样。那么,从前的几万元即可判处死刑,到现在的上亿元可以不死,其中有司法文明的因素,有通货膨胀的因素;然而不可否认的一个重要因素还有司法容忍度的逐渐升高——司法量刑本身也出现了“通货膨胀”。在中国司法的现实情境下,只要不死就有希望,或说“一切皆有可能”。但愿法庭的断案不要给腐败分子留下侥幸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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